增值税按次起征点是多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起征点)

近期,国税总局连发两个重量级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6号),文件的核心优惠政策就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免征问题: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那么对于自然人来讲,能否享受这个优惠政策呢?

一、一直以来的增值税起征点的问题

但在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中,一致有一个起征点的问题,增值税起征点有两类标准:

第一类标准是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后来标准做了两次调整,现在执行的是每月15万元,每季度45万元以内,都可免征增值税;

第二类标准是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对于公司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个人没有税务登记,应属于按次纳税的情况,那么在300-500元以内是免征增值税的。这个问题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也特别做了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这里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正是增值税按次规定的起征点300-500元,也就是说如果在这个范围内,个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不需要取得发票,以其他规定证据入账即可税前扣除。

也就意味着,自然人如无税务登记(无论是个体户的正式税务登记还是自然人临时税务登记),均应按次纳税,不能享受原按月纳税的限额政策。

二、自然人享受按月纳税限额免税的一个例外

按道理讲,自然人不能享受按月纳税的限额免征增值税政策,但有一个例外是自然人对外租赁房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这里所谓的其他个人就是指个体户之外的自然人。这是按次纳税的自然人唯一能够享受按月纳税优惠的特例,之前的政策中,其他任何情况都不能享受免税。

三、本次增值税免税政策自然人能否享受?

本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文字措辞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那么从政策条文看,并无其他限制,只要具备两个条件就可以享受免税,一个是小规模纳税人,一个是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那么就可以免征增值税。

比如自然人张先生为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收取咨询费20万元,按照原来的政策是不可以享受的,按照现在的政策,张先生符合刚才说的两个条件,就应当能够享受,这里不再区分所谓的按次和按月问题。

当然,这里的新政是否意味着增值税起征点发生变化?我个人并不认为会影响起征点,这种全覆盖的税收优惠很明显是针对疫情下小企业的痛点设计,不会永远持续下去,因此作为阶段性优惠政策,目前看只在今年三个季度实施,未来会不会延续,还是一个未知数。但不管怎样,能针对自然人按次纳税无差别享受优惠措施,也是一个难得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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