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的期限和方式(纳税申报期限和纳税申报方式)

1、纳税申报的期限

在发生纳税义务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应纳或应缴税款的期限,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由此可以看出,申报期限有两种:一种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另一种是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及其所应缴纳的税种等相关问题予以确定的。

(1)各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因各税种情况不同及税务机关的工作安排,各税种的申报期限也有所不同,在确定申报期限时,必然涉及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的确定问题。

(2)申报期限的顺延。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如遇公休日,可以顺延。

(3)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根据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及其他应税项目,均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期内无论有无代扣、代收税款,均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报告。

2、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两种形式:

(1)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这是一种最直接最常见的方式,操作起来也很简单。

(2)另一种是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其他方式申报、报送事项。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因各种原因不能或不方便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便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事宜。采取邮寄申报的,以邮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比如在华工作的外籍个人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内,因故不在我国境内或出差离开,通常办理纳税申报时,就可以采取邮寄申报形式办理纳税申报。数据电文形式是近年来新兴的现代化通读手段或方式,这种高速、快捷的信息传递方式已越来越多地应用于税务管理。采用数据电文的方式进行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大大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收件人(此处指税务机关)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申报、报送到达的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也可采用邮寄、数据电文以外的不定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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