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某一企业,然后现在撤回投资,合伙人需要缴纳个税吗?如何缴纳个税,有没有什么文件规定?
解答:
合伙企业撤回投资,相当于转让股权投资,不是利润分红,不需要直接“先分后税”由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应该并入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然后再“先分后税”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1〕84号对于不并入企业的收入,仅限于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并不包括对外投资的股权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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