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融资担保公司条例》的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办法》第31条第1、2款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融资担保公司四项配套制度中的《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60%。
鉴于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办法》尚未失效,且有关部门尚未制定与《融资担保公司条例》配套的准备金提取相关细化操作规定,建议融资担保公司仍可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但需要注意的是,与准备金提取有关的担保责任余额计算方法已经发生了变化,故融资担保公司在计算担保赔偿准备金时也要相应调整,具体事项建议与监管部门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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