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转销项税额怎么理解(待转销项税额通俗理解)

根据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即确认收入的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纳税义务到达时再转入“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简易计税的计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时:

某工程项目,2018年8月开工,11月30日项目完工与业主办理工程结算,工程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100万元,价税合计1100万。业主支付了90%的工程价款,其余110万作为质保金,于2019年11月30日支付。按照增值税政策,在未开具发票的情况下,该质保金应于收到时产生纳税义务。作如下账务处理 (单位:万元):

1、根据工程结算单,收到90%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990

应收账款 110

贷:工程结算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9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0(质保金)

2、2019年收到质保金时,结转待转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110

贷:应收账款 110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0

3、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根据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如属于异地项目,涉及预缴增值税应根据预缴增值税计算相关附加。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时:

某公司项目部,2018年9月开工,12月 31日项目完工,与业主进行工程结算,工程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30万元,价税合计1030万。业主支付了90%的工程价款,其余作为质保金于2019年12月 31日支付。根据增值税相关政策,该质保金应于收到时产生纳税义务。作如下账务处理 (单位:万元):

1、根据工程结算单,收到90%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927

应收账款 103

贷:工程结算 1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7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

2、缴纳增值税,计提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7

——应交城建税 1.89

——应交教育费附加 0.81

贷:银行存款 29.7

借:税金及附加 2.7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89

——应交教育费附加 0.81

3、2019年收到质保金时,结转待转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103

贷:应收账款 103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

4、缴纳增值税,计提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

——应交城建税 0.21

——应交教育费附加 0.09

贷:银行存款 3.3

借:税金及附加 0.3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0.21

——应交教育费附加 0.09

按照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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